多宝体育- 多宝体育官方网站- APP下载 DUOBAO SPORTS股权投融资 怎么看待“私募股权投资对赌安排的股+债法律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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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十六条作出规定:“债务人的股东主张以下列债务与债务人对其负有的债务抵销,债务人管理人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债务人股东因欠缴债务人的出资或者抽逃出资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二)债务人股东滥用股东权利或者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对债务人所负的债务。”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债权能否与未到位的注册资金抵销问题的复函》也明确了破产债权不能与未出足的注册资金相抵销法原则。
[18]笔者注意到,《德国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2a条和第32b条曾经规定了股东本应缴付出资但通过提供股东贷款或者第三人提供贷款、股东提供担保的形式将资金投入公司的情形,股东债权应劣后受偿的规定。但是由于该规定的模糊性,实践中认定的困难很大。为此,2008年德国对该制度进行了重大修改,删除了《有限责任公司法》第32a条、第32b条的规定,转而在德国《破产法》第39条第1款第5项规定,股东向公司的借贷或与此在经济上类似的债权,其受偿顺位属于后顺位债权。但是目前中国成文法下,尚没有这样的规定。


